日本国废除《定五十条》的一切内容。
日本国之武士,从琉球国之姑米岛、马齿岛撤回。
归还琉球国之喜界岛、德之岛、奄美大岛、冲永良部岛和与论岛。
中华朝廷派遣勘定人员跟随,划定疆界。
琉球国之大小事务,日本国日后不得干涉。
并应拆除日本国于琉球设置之神社。
第二款:
日本国归还前明万历三十七年掠夺琉球之八山珍宝,合计作价三百万两库平银。
至此百三十一年,以三厘利计,合计本息共计三亿零五百四十九万五千七百六十九两八钱八厘。
其中利息是否免除,应视中华天子与琉球国共议之结果。
中华大皇帝代藩属琉球偿还泰兴十三年大火后,重建首里城时,问日本国萨摩藩借走的木料两千根,折合银价三万两。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