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擅入,日本国有权击沉。
第十四款:
中日双方应约束百姓渔民商贾,若在非开埠之处登陆,皆可驱离、擒获。
若为海寇袭扰者,皆可击沉。
中华尊重日本国之锁国制度,任何擅自离开日本前往中国的日本国民,将予以趋离送回。
日本国应约束本国国民,勿使有海寇侵扰中华海岸之乱。
第十五款:
古云:三皇不同俗、五帝不同教。
中华尊重日本国之公武制度,不因此而干涉。
第十六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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