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对,这样就会考虑到众多小股东的利益,场外交易就会合情合理。”
罗斯·威尔又解释了一大堆。
美国这边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,要求可以怎么样、不能怎么样,完全是就事论事,来分析是否合情合理。
这次在场外跟私募机构达成交易,以25美元的价格吃进1100万股的股票,就必须要符合情理。
所谓的情理,就是要公平公正公开。
公开是肯定的,交易完了就要通报给证监会。公平公正就需要通过股价来体现了。如果场内的股价只有13美元,可是场外的交易价格是25美元,这就不公平了。
凭什么大的投资机构能够以25美元的价格出售股票,场内的小股东、散户们只能以13美元的价格交易?
这不是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吗?
所以发生类似的收并购交易时,最重要的就是控制好股价。要让中小股东也能享受到这一次交易的红利,他们手里的股票也能完成大幅度地增值,不仅能够增值,还能够变现。
80年代时候,美国掀起了十年的杠杆收购的金融浪潮。
就有过类似的案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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