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人持钞投产盐地运盐使司换取盐引,持引赴盐场支盐,运赴指定地区销售。
以场盐官收为基础,仍属民制、官收、官卖、商运、商销的就场专卖制。
又因其生产、运输、销售制度大多仍是元朝旧例,稍加修改后更加完善,设有全国盐政司,归属户部管辖。
又在产盐大区设都转运盐使司,掌管一区盐政;盐场设场署,称之为盐课司,掌督产收盐。
但是又一区所属盐场甚多,于是在运司之下,增设分司,作为运司的派出机构,对分辖的盐场实行就近管理。
而在运盐使之上,设巡盐御史一职,由皇帝按年特遣大臣,综理一区盐政大事,这也是如今林如海所担任的巡盐御史之职位。
然煮海造盐之人,依旧编入灶籍,由官府发盘铁,实行团煎;盘铁之外,又有锅锨,为团煎轮次未到时一家一户煮盐之具,所煮之盐,交场官收纳入仓,以备商人支用,场官付给工本米粮或工钱。
而商人凭引支盐,例有定场,不得越场支盐;所赴销区,亦有定岸,不得越界侵销;其余验引放盐、查引截角、销毕缴引等手续,皆与元代同。
此法施行后,商人为便于纳粮报中盐引,各就边地召民垦荒种粮,并建筑台保,自相保聚,又称“盐屯”,收到节省转运、充实边饷、开发边疆之效。
然而,万历四十五年,为疏销积引,采用盐法道袁世振建议,废此法,立“纲法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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