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二百六十二年以为期。
第六款:
虾夷岛民朝贡中华,进献海象牙、海象皮等物为贡,请求内附。
中华天子允之。
日本国转封松前藩于他处,以海峡为界。中日双方于条约签订一年内,勘定虾夷界。
第七款:
中华膺惩出兵,耗费军费,皆由日本国支付,合计库平银五百万两。
第八款:
暂不计利息,日本国合计赔偿中华与琉球国库平银一千万两。减去偿还萨摩藩为琉球国提供的木料三万两,合计九百九十七万两库平银。
其中四百万两,应于条约签订与批准互换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:运抵长崎,离岸交割后,一切运输风险与日本无关。
剩余五百九十七万两,分四次还清,自交付首款之后算起,第一年偿还150万两,以此类推,于第五年偿还完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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