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逾期不还,未偿之款项,则以月利五厘加息。
日本国自有国情体制,中华特许,由各藩按照石告分摊偿还。
若各藩又不偿还者,中华有权力出兵讨要,出兵军费由不偿还之藩赔偿。
第九款:
鉴日本国之请求,为使日本国民可用中华之物,中华天子特许日本国开放商埠关口,开展贸易,互通有无。
为方便商贾存放货物,日本国以检地之石高作价,租借土地于中华。允中华商人在此修筑房屋、出入不禁、售卖货物。
租借之地,当于长崎、米子、土佐、神户、仙台,合计五处选定。除不得占据日本国城外,其余均可自选,以长宽十里为定,检地石高为租金,每年支付。
租借期为二百年,期间若中华不欲继续承租,需支付其余年份之租金;二百年期限之内,日本国不得索取归还。
第十款:
中华商贾携带之货物,需遵守中日双方之约定,禁止违禁、禁止携带天主教相关书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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