朱翊镠之所以如此谨慎,是因为也不会完全改土归流。
毕竟土司制度存在了上千年,肯定有其合理的一面。
而且在他看来,土司制度与他将要倡导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。
铭记历史,才能展望未来。
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虽然孕育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中,成长在不同的国家体制下,看似两种毫不相同的制度,其实不能完全割裂。
人类自从诞生以来就是沿着前人的足迹走到了今天。
人类历史上的任何发明创造也是建立在先人经验基础上的。
可以说,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土司制度的一种“去伪存真、去粗存精”的扬弃与批判。
首先,它们在发挥土官带头作用上有接近之处。无论是土司制度还是民族区域自治,都重视土官的带头作用,同民族的人还是比较容易接受本民族的官员治理。
其次,自治权在一定意义上也有相似性。两种制度都是在土官统治的区域内,除臣服中央政权、履行国家的义务外,还享有比较充分的自治权。
第三,实施的前提也一样。都是国家统一的版图之内,并且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,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采取特殊措施的情况下接受中央的统治。在这个前提下,既保证了国家统一,又实现了因地制宜的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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