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以说两种制度都是先民几千年来治理边疆经验的结晶。
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承了土司制度的精华。废除土司制度也并不是对它的全盘否定,不是说土司制度已经一无是处完全没有价值了。
即便终其明清两朝,哪怕是清朝大规模推行“改土归流”后,仍有不少区域还是遵循土司制度的管理。
只是到了一定阶段,土司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了。
所以得改,这是大势所趋。
土司制度,封土官治土民,实质就是“以夷治夷”,是封建朝廷与少数民族统治阶级人物联合起来统治各族人民。
元明之后,虽然对土司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,但万变不离其宗,都是在强化“以夷制夷”分而治之的理念。
翻开明清两朝土司制度的史册,把土司辖区千方百计化小而不许坐大的事俯拾即是举不胜举。
据统计,明朝在云南境内设置的土司就有三百余家。明清两代,云南的土司将近六百家。云南的土司设置星罗棋布,因而《明史·云南土司传》的作者写道:“名目淆杂,难于缕析。”
其实,种种分化设司,在同一地区内设多个土司,各自为政互不统属的政权,说得难听点是要造成彼此猜忌互相对抗力量抵消,因而既不断从政治与经济上削弱封建领主的权力,又可以加强朝廷对少数民族地区稳固的统治,这或是土司制度的本质。
这样看的话,土司制度开始实施之日就蕴藏着改土归流将要到来之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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